(2017)沪0117执3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陶明丽与刘国荣、尤静排除妨害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明丽,刘国荣,尤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7执3087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沪0117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陶明丽,女,1947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刘国荣,男,1964年12月1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尤静,女,1973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卢湾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原告陶明丽与被告刘国荣、尤静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9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刘国荣、尤静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陶明丽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刘国荣、尤静赔搬离原告陶明丽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泗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国荣、尤静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到庭履行。在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陶明丽称因本案涉及家庭矛盾,需进一步协商,故先行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应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陶明丽自行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沪0117执308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助理 崔 宁书 记 员 戴家瑶审 判 长 陆红根审 判 员 范明火审 判 员 包 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戴家瑶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