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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3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应田与被告高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应田,高梅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3民初1284号原告:潘应田,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被告:高梅梅,女,198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天水市麦积区,现羁押于甘肃省成县看守所。原告潘应田与被告高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潘应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借款5万元及利息1.2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日,高梅梅以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约定利息为月利息2%,借款期限至2016年10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梅梅因涉嫌诈骗犯罪已于2017年7月21日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本案借款有经济犯罪嫌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应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毓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丽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