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一鸣与沈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鸣,沈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098号原告:徐一鸣,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宁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鸣诉被告沈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一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徐一鸣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穆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