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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1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一鸣与沈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一鸣,沈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11098号原告:徐一鸣,男,198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被告:沈宁杰,男,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一鸣诉被告沈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一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徐一鸣负担。审判员 许 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穆立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