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封万元与郭新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万元,郭新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357号原告:封万元,男,196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裴云鹏,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新磊,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万元诉被告郭新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06月0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8月0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封万元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孙鑫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