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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7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宇辰、谢国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谢宇辰,谢国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957号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男,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宇辰,男,汉族,2002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谢国强,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宇辰、谢国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