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民初7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谢宇辰、谢国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谢宇辰,谢国强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7957号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吴章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若男,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宇辰,男,汉族,2002年7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被告:谢国强,男,汉族,1973年9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宇辰、谢国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保鑫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秦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高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