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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执6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欧霞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霞,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第六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6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欧霞,女。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第六村民小组。负责人:肖朝阳,组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欧霞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第六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欧霞征用土地补偿款3076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其在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居民委员会有征用土地补偿款。该款存在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第六村民小组在祁东县永昌街道温泉社区居民委员会在中国建设银行祁东县支行账号为430XXXXXX账户内的存款3224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