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8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明清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明清,汪凤鸣,唐国泰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刑终48号原公诉机关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明清,男,1952年9月2日出生于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汉族,大专文化,系四川智博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四川广元市利州区。2012年5月23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向传宗,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被告人)汪凤鸣,男,1958年2月8日出生于攀枝花市东区,汉族,大学文化,系四川智博公司总经理,住四川攀枝花市。2012年5月2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由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16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上诉人(被告人)唐国泰,男,1955年5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南部县,系四川智博公司股东,住四川省南部县,2012年6月18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广元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明清、汪凤鸣、唐国泰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唐明清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人汪凤鸣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三、被告人唐国泰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四、责令被告人唐明清单独退赔被害人张某甲等825万元;被告人唐明清与唐国泰(股东)共同退赔被冯某甲等人299万元。被告人唐明清、汪凤鸣、唐国泰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认定被告人唐明清、汪凤鸣、唐国泰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人唐明清、汪凤鸣、唐国泰完全虚构事实,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柏 舸审判员 师德雄审判员 唐 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潘 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