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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4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吕再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再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462号之一被执行人:吕再敏,男,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洪湖市人,户籍地湖北省洪湖市,被执行人吕再敏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的(2016)鄂0115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吕再敏未按该判决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2月2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吕再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罚金2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吕再敏尚在服刑,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吕再敏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吕再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闵运桥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曹政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