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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376号原告邓某,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朱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