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81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邓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81民初1376号原告邓某,女,198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被告朱某,男,1981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审判员 罗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