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刑更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许成龙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成龙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刑更478号罪犯许成龙,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吉林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作出(2006)龙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许成龙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1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于2017年7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许成龙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许成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裁定如下:将罪犯许成龙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5年8月14日起至2022年4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宇代理审判员 王 雪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天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