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5刑初2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任帅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帅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5刑初2138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任帅帅,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县,身份证号码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辩护人曹佳宁、杨志峥,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16〕21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帅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以京朝检刑追诉〔2017〕3号起诉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我院追加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郎申、代理检察员王书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帅帅及其辩护人曹佳宁、杨志峥,证人刘某、周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帅帅伙同王某1(另案处理)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间,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贸易中心北京鸿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内,以投资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敬老院项目,可获得每月2%的高息返利为由,带领和指示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向张某某、李某某等100余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累计吸收上述投资人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400余万元。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投资人证言及报案材料、证人证言、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并认为被告人任帅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任帅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辩称自己实际上跟刘某等人一样是公司的业务人员,只负责具体的销售,应以自己销售的业务数额认定自己的犯罪数额。被告人任帅帅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被告人任帅帅在本案中只是普通业务员,应以其实际销售业务数额认定犯罪数额,被告人任帅帅有自首、积极退赔情节且系初犯,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1月,被告人任帅帅、伙同王某1、刘某、周某、陈某(另案处理)等人,在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贸易中心xxx室内,以北京鸿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润财富公司)的名义,通过打电话、发放宣传材料等方式进行公开宣传,承诺投资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敬老院”项目可以获得高额返利,非法吸收投资人张某某等100多人的投资款1400余万元。2016年1月11日,被告人任帅帅到公安机关投案。邱某某、邱某某、程某某三人在工商银行账户均被冻结在案。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任帅帅家属代其退缴人民币30万元,现在案。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一、投资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1、投资人张某某、侯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投资人到北京市朝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举报鸿润财富公司,以北白养老公寓项目为名与投资人签订《借款协议》,并承诺高额返利的事实。同时证明被告人刘某、陈某、周某等业务员具体签订协议并负责的投资人情况,以及各投资人具体返利情况。鸿润财富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北路17号日坛国际贸易中心xxx室,在签订协议之后鸿润财富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每月按时进行返息。直到合同到期该公司未向投资人返还本金。于是投资人联系业务员,其称公司法人王某1有一笔钱入账,可以全部支付投资款,随后他们联系公司法定代表人,但是却无法与其取得联系。于是便前往该公司办公地点发现已有多名投资人前来追要投资款,但是公司内只有公司副总任刚(任帅帅)。任刚称其也联系不上法定代表人王某1,无奈他们带着任刚(任帅帅)来报案。2、投资人相关报案材料、事主登记表、截图、银行交易明细及截图、付款凭证证明了涉案投资人的投资时间、金额及返利金额。二、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证言证明:2015年10月至12月,我在鸿润财富公司其实就是业务员,但在我跑业务时,对外说的是业务经理,原因是一提经理,感觉有权利,方便谈业务,主要就是融资,融资对象不确定,方式主要以打电话沟通为主,对方对公司项目有意思,再约地方谈事。我自己也向鸿润财富公司投过钱。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公司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贸易中心xxx室。公司的经营内容就是销售房山养老院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是王某1,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分为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市场负责人是任刚,我是任刚带领的销售人员。任刚下面还有销售经理邹某某、周某、陈某、康某某,业务经理都带着销售人员。财务部就一个叫魏某。行政部负责人叫路某,我不带团队,我就是跟着任某销售理财。我去公司的时候就已经开始销售房山的养老项目了,任某和周某,邹某、陈某他们关系很熟。我们市场部通过拨打电话、发放传单的形式找投资人来公司投资,业务员带着客户直接到财务处签合同、交钱,投资人投资的钱款和给客户的返利都是由董事长王某1负责。目前就一个项目,就是北京房山区北白村的养老院改建项目。这个项目我没去考察过。我知道的公司承诺是年化率24%的,期限是三个月。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公司宣传理财产品时,宣称房山养老院的项目要募集资金1.2亿元人民币,但是具体募集了多少,有多少投资人我不知道。客户投资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大部分都是由客户直接通过放在财务处的POS机刷卡,应该是刷到了公司账户内,还有个别人交的是现金,直接给任刚了。我不知道公司的对公账户是多少。公司给客户返利都是财务(或者是任刚)给客户的银行卡转账支付。公司募集来的资金应该就是投资到房山项目了。但具体是否真实投资我不知道。我销售了300万余左右的理财产品,其中张某某投资了200多万元,高某投资了25万元,张某某投资5万余,王某1(张某某的关系人)投资69余万,王某1投资12万元。这些人的投资款有转账和现金,具体情况忘记了。我在公司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每月5000元,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8%-16%,我上班至今获利10万元左右。这些钱都是转账支付到我名下北京银行卡内了。有一个叫张某某的客户,他投资了260万元左右,这个客户算是我和任刚的业绩,任刚向公司报业绩时报的是他的,但是和客户签订协议是我与张金城签订的,后来销售提成我和任刚分了,就因为这个事情任刚任命我是公司的销售经理。2、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份,我和邹某某还有陈某被任帅帅带到了鸿润财富公司并让我们跟着任帅帅以及马某做业务,一星期后任帅帅带我们三个开始去介绍别人投资房山区北白村敬老院项目,我们以给陌生人打电话询问及发传单的方式吸引中老年客户投资,后在我工作的三个月内我个人拉入了大概10名客户的投资,总投资额大概在70万元左右,这70万元人民币全部通过客户直接刷POS机刷到了鸿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账户上。2016年1月份左右,我拨打老板王某2的电话发现对方手机关机了,后我就让我的客户去经侦报案。后2016年7月21日20时许,我在本市朝阳区旧宫镇南小街一队三合公寓1423家中吃饭,后房东让我下楼一趟,我下楼后看到有两名警察,警察让我回派出所配合调查,我就和警察回到了派出所。鸿润财富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资产管理的,据我了解是有营业执照,法人是王某1,我是任帅帅和马某介绍到该公司工作的,任帅帅和马某是之前我认识的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1,公司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具体地址记不清了),2015年9月我刚到公司时,公司实际办公地址是是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附近,10月1日搬至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贸易中心xxx室。公司是2014年2月成立的。我进入公司大概半个月后任帅帅培训我并让我介绍别人投资房山区北白村敬老院项目,后2016年1月份公司法人就跑路了。王某1在我进入公司后给我介绍了房山区北白村敬老院项目,并带我至房山区北白村实地看了一下,并给我们看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跟施工图,并让我们去介绍客户投资。公司的经营模式是通过以王某1的名义对客户进行借款,并跟客户签订借款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每年返24%的利息。我们是通过发传单以及打电话的方式向客户介绍项目的。我的提成是投资额的百分之四再加上公司开出来的底薪,底薪大概5000元人民币左右。我们给客户介绍完后,客户和公司签订协议,签订协议后对于部分不信任我们投资项目的客户我们再自己以个人的名义对项目进行担保,后客户通过刷卡的方式刷POS机并将钱直接打到公司的账户上,公司再给百分之四的利润以发放的方式由马某发放给我们。王某2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分为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市场部底下是五个团队,每个团队都有一个总监负责,一部总监邹定木,二部总监周某,三部总监陈某,四部总监刘某,五部总监康雪松。财务部就一个人叫魏某,行政部一共有三个人,负责人叫路洁。此外,我知道公司还有一个叫马佳的男子,听说他也叫马某某,王某1是欣欣公司的主管,跟任刚关系很好。任刚的真实姓名叫任帅帅。我们公司由任帅帅负责找项目,然后我们市场部通过拨打电话,发放传单的形式找投资人来公司投资,业务员带着客户直接到财务处签合同,交钱,投资人投资的钱和给客户的返利都是由董事长负责。公司目前就一个项目,就是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的养老院改建项目,这个项目是任帅帅找来的。这个项目我去考察过,真实存在。我不知道公司是否向该项目投资,这个事情是老板和任帅帅负责的。投资人的投资额是2万元起步,没有上限。公司承诺的年化率24%的,期限是三个月;年化率30%的,期限是半年;年化率36%的,期限是一年。我知道的公司投资人有30-40人,一共募集1500万元左右的资金。客户的投资款一般分两种情况,大部分都是由客户直接通过放在财务处的POS机刷卡,应该是刷到了王某2的个人账户;小部分客户通过转账的形式直接转到王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还有个别人交的是现金,直接给财务了。我不知道投资款是否用于项目,都是王某2自己给客户转账支付利息和本金。我所带领的团队在公司募集应该募集资金150万元左右,有10多个投资人。我团队找来的客户有白某某(投资10万元),乐某(投资5万元)、杨某某(投资50万元)、聂某某等,我个人客户有白某某和杨某某。3、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5年9月左右,我经朋友介绍到鸿润财富公司工作,说公司主要是以投资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养老院项目可以获得高额返利,后我们通过市场考察,觉得这个项目可以做,我就加入这个公司了。我加入后任公司总监职位,主要负责市场业绩,任务就是招公司业务员,我自己也拉客户。大概两个月左右,公司筹备酒会,支持新老客户,主要是讲公司未来的发展,那时候我才跟公司的老板王某2第一次接触,当时看到王某2脸部有淤青,听说她赌博。后她说公司跟当地的村委会签了一个两千多万的合同,那时候我们就有点质疑她。第二次见面的时候我们把质疑的情况跟她说了,她说可以把汇款凭证给我们,但是当时汇款凭证没给我们看。她还说她旗下有几家公司,有贸易公司、有酒店、乌鸡料场,说把材料都准备好了,到时候再给我们看。后期找她,她以没时间等各种借口推脱,后来就没联系她了。公司前期先返利,后期开始返本金,后期因为有部分顾客的本金没返,就有顾客打电话问我们,我们就联系王某2,但是王某2也是一直推脱,后来就联系不上王某2了。因为有部分顾客没有返本金,有顾客就报警了。公司的返利是三个月一期,百分二利息。公司大概吸收了一千多万左右,每个月正常返利给客户。返还了一部分本金,具体返了多少我不知道。在工作了两个月的时候我开始怀疑公司非法经营,但是没有确定。老板大概12月份左右跑的。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公司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2015年9月我刚到公司时,公司实际办公室地址是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附近,10月1日搬至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贸易中心A座1401室,公司是2014年2月成立的。王某2,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分为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市场部底下是五个团队,每个团队都有一个总监负责,一部总监邹定木,二部总监周某,三部总监是我,四部总监刘某,五部总监康雪松。财务部就一个人叫魏某。行政部一共有三个人,负责人叫路某。我知道还有一个叫马某某的男子,他是公司副总经理,马某某和任刚(也就是任帅帅)都是公司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销售团队,他们两个人都管理我们。王某1是欣欣公司的主管,跟任刚关系很好。我们公司由王某2负责找项目,王登洲介绍我们去鸿润公司就是销售公司的养老院项目,然后我们市场部通过拨打电话、发放传单的形式找投资人来公司投资,业务员带着客户直接到财务处签合同、交钱,投资人投资的钱款和给客户的返利都是由董事长负责。我们公司目前就一个项目,就是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的养老院改建项目,这个项目是任帅帅找来的。这个项目我去考察过,真实存在,我去的时候养老院的楼房正在建设过程中。我不知道公司是否真的向养老院项目投资,这个事情是老板王某2负责的。这个项目的投资额是5万元起步,没有上线。公司承诺的年化率24%的,期限是三个月;年化率30%的,期限是半年;年化率36%的,期限是一年。我知道的投资人有100人左右,一共募集1000余万元左右的资金。其中我的团队销售金额50万元左右,周某的团队销售额有100余万元,邹定木的团队销售有100余万元,康某某的团队销售有50万元左右,刘某的团队销售额有300余万元,马某某和任帅帅的销售金额我不知道。客户的投资款一般分为两种情况,大部分都是由客户直接通过放在财务处的POS机刷卡,小部分客户通过转账的形式直接转到王某2的银行账户,还有个别人交的是现金,直接给财务了。客户跟我们公司有投资协议,协议上有投资金额,投资协议都是财务给我们的。返还客户收益都是王某2自己给客户转账支付利息和本金。我的销售人员有胡某某,他的销售额是7万元,还有一个叫苏某,他自己投资5万元,其他人我忘记了。我带领的团队在公司募集资金50万元左右,有10个左右的投资人,我团队找来的客户有李某某(投资15万元),刘某某(投资10万元)、李某某(投资25万元)、苏锐的客户胡某某(3万元)。我个人的客户有李某某、刘某某和李某某。我在公司的底薪每月是6000元,如果客户是我自己找来的,提成是客户投资额的18-20%,如果客户是业务员找来的,我就把其中的8-10%给业务员作为提成,我自己留下10%。我在鸿润公司共计收入8万元,这些钱都是任刚给我的现金。我下面的销售人员胡某某、孙某某、苏某等,其他记不住了。刘某在公司的职务是总监,但她下面没有业务员,就是她自己进行销售,她的销售额也有几百万元,具体金额我不知道。我们公司有员工登记表,这个表格是任帅帅他们进行登记的,任帅帅的职务是总经理,我、周某、康某某、刘某都是总监,下面有销售经理,这些信息都是真实的。我在公司的销售额有50万元左右,除了我自己的销售额外,我下面的销售人员销售额有10余万元,具体金额我忘记了。三、其他书证1、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冻结程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冻结邱某某工商银行账户,冻结邱某某工商银行账户。2、刘某的银行账户交易历史明细及对手信息证明:尾号2163的北京银行账户于2015年10月10日收到张金城转账93.8万元,当日转至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93.8万元,2015年10月11日收到任帅帅22.8万元,后多次向北京鸿润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账。3、王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及对手信息证明:王某2账户用于向投资人支付返利的情况。4、内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备案)审核表、鸿润财富公司营业执照证明:2014年9月28日,鸿润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杨某变更为王某2,注册资本由3万元变更为3000万元。该公司住所为北京市房山区拱辰大街98号8层0918,法定代表人王某2,注册资本3000万元,营业期限2014年2月11日至2044年2月10日,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企业管理。5、投资人提供的员工表一份证明:该表显示公司副总为任刚,任刚下有总监刘某,彭某。副总马某某,一部总监邹某某、二部总监周某、三部总监陈某、四部总监孙某某(经理康某某)、五部总监苗某某,行政部总监路某,财务部出纳魏某。6、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琉璃河镇北白村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一期占地手续的函》、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扩建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一期工程项目的批复》、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扩建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项目的批复》、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房山区城镇批次用地农用地转用及占地的批复》、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扩建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二期工程项目的批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琉璃河镇北白村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二期占地手续的函》、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办理琉璃河镇北白村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三期占地手续的函》、北京市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关于扩建北白敬老院服务用房三期工程项目的批复》、《中国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北白村北白敬老院项目政府审批情况。7、户籍材料证明了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8、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查获的情况。9、案款单证明:被告人任帅帅家属退缴人民币30万元。四、鉴定意见北京天正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①涉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数为投资人118人,非法吸收金额为1471.2万元,造成投资损失金额1417.24万元,以及各投资人具体投资、返利情况和负责的业务员的情况。②2015年9月30日至2016年1月5日王某2个人银行账户合计收到投资款人民币1387万余元,合计还款人民币88.4万元。③王某2个人银行账户与邱玲玲、任帅帅均有资金往来。五、被告人供述被告人任帅帅供述证明:鸿润财富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王某2,公司注册地址是北京市房山区,但2015年9月我刚到公司时,公司实际办公地址在北京市西城区菜市口附近,10月1日搬至北京市朝阳区日坛国际贸易中心xxx室,公司是2014年2月成立的。王某2负责公司全面工作,公司内部分为市场部、财务部、行政部。市场部负责人是我,底下是五个团队,每个团队都有一个总监负责,一部总监邹某某、二部总监周某、三部总监陈某、四部总监康某某、五部总监刘某,每个团队有10-30人不等的业务员,五部只有两、三个业务员。财务部就一个人叫魏某,行政部一共有三个人,负责人叫路某。我们公司由董事长王某2负责找项目,然后我们市场部通过拨打电话、发放传单的形式找投资人来公司投资,业务员带着客户直接到财务处签合同、交钱,投资人投资的钱款和给客户返利都是由董事长负责。公司目前就一个项目,是北京市房山区北白村的养老院改建项目。我去过这个项目,该项目真实存在。投资人投资额是2万元起步,没有上线。公司承诺的年化率24%的,期限是三个月;年化率30%的,期限是半年;年化率36%的,期限是一年。目前投资人应该不到200人,一共募集1500-1800万元的资金。投资人与我个人及公司都是纯客户关系,都是我或者公司其他业务员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的形式找来的。投资人的钱款一般分两种情况,大部分都是由客户直接通过放在财务处的POS机刷卡,应该是刷到了王某2的个人账户;小部分客户通过转账的形式直接转到王某2的农业银行账户,还有个别人交的是现金,直接给财务了,我认为公司没有对公账户。因为有客户希望将投资款转入公司账户,但是王某2说公司帐户在办理某些业务无法提供,所以我一直都没有见过公司账户。客户与我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后,财务魏某会将钱数、时间等详细情况汇总,然后交给行政部的路洁,然后由路洁交给王某2。王某2会根据汇总情况按时给客户返利。具体她怎么操作我就不知道了。如果有客户到期没收到返利的情况,就会给我们业务员打电话,业务员告诉我以后我就会转告王某2,王某2就会安排返还了,目前应该返还了100余万元,还有1400-1700余万元没有兑付,包括还没有到期的。我不知道王某2在哪儿,1月8日我跟她打电话时她在北京,1月9日再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之后我拨打朝外派出所电话报案。1月10号晚上王某2给我发微信说她找到钱了,让我们坚持几天她就回来。然后就又联系不上了。1月11日,我就带着几名投资人一起到经侦大队报案了。我在鸿润公司对外使用的是任刚这个名字,我收取王某2的提成款大部分是现金,还有给我的农行卡转账的。邱玲玲是我妻子,她不参与我的经营。我还使用过我妻子邱玲玲名下的工行卡收取过提成。她名下的工商银行卡在我手里使用,这张卡邱玲玲不使用,这张卡里有多少提成款记不住了。钱款我日常生活使用了,还有聘请律师使用了。陈某、邹定木、刘某、周某的提成是20万元,康雪松的提成是18万元左右。经任帅帅辨认指出本案被告人刘某、周某、陈某就是鸿润财富公司的业务员和市场部总监。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对其中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任帅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并承诺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任帅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本案系单位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鸿润财富公司在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其经营业务只有涉案“敬老院”项目,故该公司的设立是为了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该公司无其他经营业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任帅帅辩称自己系公司业务员,只负责具体的销售,应以自己销售的业务数额认定自己犯罪数额以及相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多位投资人证言及同案犯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任帅帅在公司属于层级更高一级的主管,与刘某等业务经理有本质区别,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任帅帅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任帅帅系与投资人一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有一定的归案主动性,但归案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缺乏自首构成要件中的如实性,故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任帅帅系初犯,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部分投资损失,本院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冻结及扣押在案之钱款,依法一并处理,责令被告人任帅帅退赔相关投资人的经济损失。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任帅帅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6年1月11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任帅帅退赔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名单后附)。三、退缴在案之人民币三十万元及冻结在案之程晓洋工商银行账户(×××)、邱玲玲工商银行账户(×××)、邱文龙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用于执行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杨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陈 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迟冬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