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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财保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财保92号申请人: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柳林沟行署大院13号楼1楼。法定代表人:左晓堰,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北京中路21号。法定代表人:雷霆,经理。申请人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对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在1000万元限额内予以保全。申请人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在1000万元限额内冻结湖北省赢德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湖北闻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北伟奥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肖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