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仕学与刘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学,刘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66号原告:张仕学,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仕伟,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张仕学与被告刘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仕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仕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仕学负担。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