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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仕学与刘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仕学,刘仕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66号原告:张仕学,男,1965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被告:刘仕伟,男,1962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仁县。原告张仕学与被告刘仕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张仕学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仕学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元,由原告张仕学负担。审判员  胡翔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朱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