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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19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陕西宝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宝旭物资有限公司,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1934-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旭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增昌,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双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旭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宝旭物资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8424.12元。本院已执行回案款2万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76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石东彦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吴立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