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1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贺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1民初1108号原告:温某某,男,1956年3月29日出生。被告:贺某某,女,1979年8月15日出生。原告温某某诉被告贺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曾康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巧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