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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胡宝川、孙向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宝川,孙向明,姚汉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244号申请执行人:胡宝川,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孙向明,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执行人:姚汉强,男,196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申请执行人胡宝川、孙向明与被执行人姚汉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胡宝川、孙向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鄂0106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姚汉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姚汉强向申请执行人胡宝川、孙向明返还借款1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1407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1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5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78元,共计12301元。但被执行人姚汉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姚汉强的银行存款12301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