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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功晖、刘艳华与被告余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功晖,刘艳华,余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841号申请人:李功晖。申请人:刘艳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佑欣,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余立平。申请人李功晖、刘艳华与被申请人余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功晖、刘艳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余立平名下的财产2221000元的限额内予以保全。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李功晖、刘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余立平名下建设银行成都武侯支行,卡号为X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余立平名下房屋予以查封;三、对被申请人余立平名下车辆予以查封;四、对被申请人余立平名下四川大雅糟坊酒业有限公司股权(持股比例56%)予以冻结。上述保全财产保全限额为2221000元,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股权冻结期限为两年,房屋、车辆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李小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