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624执5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7

案件名称

高洁与谭祖国、黄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洁,谭祖国,黄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洁。被执行人:谭祖国。被执行人:黄波。高洁与谭祖国、黄波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作出(2017)鄂0624民初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谭祖国、黄波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故权利人高洁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扣留被执行人谭祖国、黄波在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包给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魏庄二期还建房工程承包款44676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谭祖国、黄波在襄阳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发包给江苏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魏庄二期还建房工程承包款446761元,并将此款划入本院指定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俊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