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02执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朱家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朱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02执693号申请执行人:枫丹商品混凝土(咸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朱家红,男,汉族,1966年11月03日出生,咸宁市人,住咸宁市咸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咸安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朱家红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家红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朱家红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入143749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宏敢审判员 彭亚华审判员 顾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 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