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4执1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张连义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清河,张连义,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1757号申请执行人张清河,男,192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申请执行人张连义,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法定代表人魏士德,主任。申请执行人张清河、张连义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其他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清河、张连义依据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65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此案后,经查询被执行人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1757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财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郭 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