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1执59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丹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丹,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1执590-1号申请执行人李丹,女。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负责人薛建章,系该组组长。李丹与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5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李丹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付给其人民币16000元、案件受理费170及执行费1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小组(在韩城市新城街道办事处新农村村委会名下)在陕西韩城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6310元划拨并给付申请人,被执行人已将(2017)陕05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韩城市人民法院(2017)陕0581民初100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梁宗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