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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民辖终2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景河与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河,张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辖终23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河,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鹤,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上诉人刘景河因与张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47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而上诉人刘景河起诉请求对方偿还借款,其作为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为合同履行地。上诉人刘景河于本案二审期间,提交了深圳市公安局上南派出所于2017年5月8日出具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登记证明单》,该证明单显示上诉人刘景河登记房屋地址位于深圳市宝安区,入住登记日期为2013年12月4日,而2013年12月4日后无搬离登记记录。根据该证明单,本院对上诉人刘景河关于其经常居住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的主张予以采信。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6民初478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审 判 员 徐 雪 莹代理审判员 夏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梁艺(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