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秦艳荣申请张晶诉前保全案裁定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艳荣,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1财保53号申请人秦艳荣,女。被申请人张晶,女。申请人秦艳荣因与被申请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张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秦艳荣以大地财产保险保单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张晶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期限为2017年月日至20年月日。案件申请费664元暂由申请人秦艳荣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任俊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永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