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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左毅强与卢福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毅强,卢福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924号原告:左毅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福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镇德兴北路*******号***层。负责人:彭辉。原告左毅强与被告卢福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左毅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处分自己诉讼行为的权利,原告左毅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左毅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左毅强负担。审判员 莫妙无异二0一七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