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玉坤与别建彬、赵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坤,别建彬,赵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20号原告:夏玉坤,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别建彬,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赵风芝,女,蒙古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坤诉被告别建彬、赵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夏玉坤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