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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夏玉坤与别建彬、赵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玉坤,别建彬,赵风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420号原告:夏玉坤,男,汉族。1993年1月29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别建彬,男,汉族,1977年3月14日生,住址:延吉市。被告:赵风芝,女,蒙古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内蒙古。本院在审理原告夏玉坤诉被告别建彬、赵风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玉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玉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1元,减半收取175.50元,由原告夏玉坤负担。审判员  金钟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许莲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