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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7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交福,杨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36-1号申请人:郭交福,男,生于195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杨绪明,男,生于1964年8月5日。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绪明于2017年2月28日偿还郭交福借款15000元及支付郭交福借款利息与索款费用共20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郭交福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杨绪明只履行案件款3000元后其余部分未履行,郭交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杨绪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杨绪明未按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绪明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