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7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交福,杨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7执136-1号申请人:郭交福,男,生于1957年4月13日。被执行人:杨绪明,男,生于1964年8月5日。郭交福诉杨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327民初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杨绪明于2017年2月28日偿还郭交福借款15000元及支付郭交福借款利息与索款费用共2000元。案件受理费258元,依法减半收取129元,由原告郭交福负担。调解书生效后,杨绪明只履行案件款3000元后其余部分未履行,郭交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向杨绪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但杨绪明未按期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绪明的银行存款55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建敏审判员 李建峰审判员 张德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刘少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