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1民初2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威与徐培华、项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威,徐培华,项东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1民初2727号之一原告:张威。委托诉讼代理人:舒春晓。被告:徐培华被告:项东颖。原告:张威与被告徐培华、项东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张威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威撤诉。本案受理费442元,减半收取221元,由原告张威负担。审 判 员 詹智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陈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