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起忠、孙秀平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起忠,孙秀平,周小永,周家安,鞠广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张起忠,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孙秀平,女,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周小永,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周家安,男,汉族,住荣成市。被执行人鞠广远,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起忠、孙秀平、周小永、周家安与被执行人鞠广远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投资情况进行查询,其银行存款数额极少无益执行;无不动产、车辆及投资方面的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人尚在监狱服刑,不能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约谈,其也提供不出其他财产线索,并许可法院的调查,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应对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082刑初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内容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16)鲁1082刑初4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申请执行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学科审判员 毕国芬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于士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