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26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蒙华兵与李双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华兵,李双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226民初607号原告蒙华兵,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蒙炳诚,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被告李双燕,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玉九万,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谭海川,住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原告蒙华兵诉被告李双燕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蒙华兵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蒙华兵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华兵撤回对被告李双燕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蒙华兵负担。审判员  言慧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卢海灯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