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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执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魏忠良、林燕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忠良,林燕芳,卓龙鹰,陈丽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保337号申请人:魏忠良,女,199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林燕芳,女,1991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上述二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亮、邱玉贵,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卓龙鹰,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被申请人:陈丽云,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魏忠良、林燕芳与卓龙鹰、陈丽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魏忠良、林燕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于卓龙鹰、陈丽云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336号中天金海岸金爵苑XXX地XXX#楼XXX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担保人林永雄以其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X#楼XXX单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房屋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魏忠良、林燕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于卓龙鹰、陈丽云名下,坐落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336号中天金海岸金爵苑2-1地XX#楼XXX单元房屋(产权证号:榕房权证FZ字第××号)。期限为三年。二、查封林永雄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五一中路132号民航广场X#楼XXX单元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闽(2016)福州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家挺审 判 员  陈曜辉代理审判员  吴灵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邱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