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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1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李尉华与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尉华,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1264号申请执行人:李尉华,女。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化新忠,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尉华与被执行人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本院依据(2016)晋1002民保字第1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汾市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处的工程款8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临汾金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临汾市尧都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处的工程款8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屈文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笑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