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单山与焉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山,焉树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038号原告:单山,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焉树涛,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乳山市。原告单山诉被告焉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单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单山负担。审 判 长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