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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4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单山与焉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山,焉树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4038号原告:单山,男,汉族,1979年12月30日出生,住乳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航,乳山持正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焉树涛,男,汉族,1964年7月26日出生,住乳山市。原告单山诉被告焉树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单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单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单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单山负担。审 判 长  刘春红人民陪审员  张胜夕人民陪审员  张书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王立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