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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44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胡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胡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4411号之一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临江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周楠,董事长。被告:胡彪,男,198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阳新县,原告湖北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胡彪既不能依法向其直接送到诉讼文书,亦不能采取委托、留置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需向其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祝 宏人民陪审员 谢 莎人民陪审员 董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法官 助理 李士杰书 记 员 夏嘉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