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81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90年6月9日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靳立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