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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817号原告:曾某,女,汉族,1990年6月9日生,住商水县。被告:王某,男,汉族,1988年1月14日生,住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曾某与被告王某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靳立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邝玉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XX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