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执10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柏子权、彭祖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柏子权,彭祖容,李渊,张清,柏令建,卢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1059号之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负责人:李毓。被执行人:柏子权,男,生于1973年8月13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彭祖容,女,生于1974年10月8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李渊,男性,生于1987年6月29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清,女,生于1987年12月31日,汉族,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柏令建,男,生于1975年2月7日,汉族,达州市达川区。被执行人:卢友春,女,生于1976年3月5日,汉族,住达州市达川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通川区支行与柏子权、彭祖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卢友春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也巧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