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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刑更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姚忠良受贿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姚忠良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刑更1217号罪犯姚忠良,男,1969年6月13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科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吉中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忠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晨、刘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刑罚科张玉阳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姚忠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认为,罪犯姚忠良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同意执行机关建议。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姚忠良于2008年5月至2011年7月期间,担任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财务部会计、副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帮助长春市农村信用社联合营业部中东分部(后改制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中东支行,以下简称中东支行)主任石岩完成储蓄任务,私自将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资金合计人民币40余亿元存入中东支行,分多次收受石岩给予的好处费合计3179548元,姚忠良将其中87000元交给长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出纳刘洋,用于该单位修车等公务支出。姚忠良于2012年3月16日被抓获,姚忠良及其亲属共计返还款物价值3092548元。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兴业监狱六监区参加机台工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表扬7次。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200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姚忠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姚忠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24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福庆审 判 员  庞好爽代理审判员  沈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逄中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