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6-30
案件名称
钟瑾与邓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瑾,邓猛龙,成都鸿学金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492号原告:钟瑾,男,汉族,1988年6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喜德县。被告:邓猛龙,男,汉族,1994年8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雷州市。第三人:成都鸿学金信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号*栋*单元**层*号。法定代表人:钟瑾。原告钟瑾诉被告邓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瑾于2017年7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邓猛龙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钟瑾的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瑾撤回对被告邓猛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瑾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 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雅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