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5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康淑兰、王兴运等与王桂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运,康淑兰,王桂芳,王桂文,王贵发,王桂芬,王桂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90号原告:王兴运,男,1928年3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康淑兰,女,1928年9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桂芳,女,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桂文,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贵发,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桂芬(兼上述五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54年7月8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王桂生,男,59岁,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王兴运、康淑兰、王桂芳、王桂文、王贵发、王桂芬诉被告王桂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王兴运、康淑兰、王桂芳、王桂文、王贵发、王桂芬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运、康淑兰、王桂芳、王桂文、王贵发、王桂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王兴运、康淑兰、王桂芳、王桂文、王贵发、王桂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