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民初17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一棱与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一棱,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万建军,靖江市欧迪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6民初1715号之一原告:陈一棱,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0206600067721),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福民村。经营者:杨利振,男,1971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靖江市欧迪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18668093W)。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新桥镇新桥中路***号。法定代表人:丁亚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万建军,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系该公司员工。第三人:万建军(公民身份号码:3202191972********),男,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璜土镇叶家桥园艺场叶家桥**号。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一棱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及第三人靖江市欧迪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万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于2017年8月4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及第三人靖江市欧迪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万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一棱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及第三人靖江市欧迪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万建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一棱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郭巨华峙绿叶灯具厂及第三人靖江市欧迪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万建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40元,减半收取370元,由原告陈一棱负担。鉴定费9720元,由原告陈一棱负担。审 判 长 尚新华人民陪审员 张苏波人民陪审员 周微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王春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