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侯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某某,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丰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男,汉族,2008年7月29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学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和平村。法定代理人魏某某,女,汉族,1983年10月20日出身,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包头市昆区和平村。被执行人苏某某,男,汉族,1970年2月4日出生,内蒙古丰镇市人,无业,现住内蒙古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某某申请被执行人苏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第一时间运用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苏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全部查无财产信息。另查询被执行人苏某某的房产,也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苏某某下落不明。综上所述,经本院查证,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丰镇市人民法院(2016)内0981民初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 芳审判员 梁存旺审判员 尚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康福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