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财保1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湖北承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杨好平、王少群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承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杨好平,王少群,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财保114号之一申请人:湖北承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人民北路53号,法定代表人:张红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326105240R。被申请人:杨好平,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王少群,女,汉族,1972年1月出生,住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五堰北街20号五堰商场后院,法定代表人:王少群,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20300000158223(1-1)。本院于2017年6月26作出(2017)鄂0302财保114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冻结了被申请人杨好平、王少群、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好平、王少群、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财产的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承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杨好平、王少群、十堰市兴润商贸有限公司价值700000元财产(详见保全财产线索清单)的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 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周明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