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4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4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泰路锦绣江南8号楼1501。法定代表人:林良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礼桉,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安吉路恒盛汽车商城二楼。法定代表人:林榕晖,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闽0504民初24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因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偿还工程款683820元的义务,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泉州市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已知悉上述事实,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苏燕东执行员 周伟灵执行员 许明远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曾依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