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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2执177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王云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王云杰,张许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77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住所地杭州。诉讼代表人石之嵩。委托代理人:苏志和、陈晶晶。被执行人王云杰。被执行人张许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特00019号民事裁定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7月11日至12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王云杰、张许琴名下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文鼎苑25幢24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马金营以人民币712.780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西湖区文鼎苑25幢2401室房产(杭房权证西移字第××号、××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西国用(2010)第XX号】归买受人马金营(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马金营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马金营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水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钟姬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