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82执6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庭军申请执行吕发、高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庭军,吕发,高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82执6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庭军,男,1975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吕发,男,1981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被执行人:高会娟,女,1980年6月7日生,汉族,住所地密山市。本院在执行李庭军与吕发、高会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吕发、高会娟应向申请执行人李庭军给付购房款13万元及经济损失18200元,保全费127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264元,申请执行费2191元。在执行过程中,吕发、高会娟已向李庭军给付50959元,现李庭军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382执633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清江审判员 张海鸥审判员 吕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默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