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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325执13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海云申请执行朱杰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云,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5执13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刘海云,女,住姚安县栋川镇。被执行人朱杰,男,住姚安县栋川镇。刘海云申请执行朱杰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32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确定,由朱杰赔偿刘海云经济损失3698.5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执行款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姚安县人民法院(2016)云2325刑初9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二项确定的由朱杰赔偿刘海云经济损失3698.5元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发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