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委赔监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崔兰花、常宗义赔偿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兰花,常宗义,崔鑫莹,果海尔塔吉.加马力,温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国 家 赔 偿 决 定 书(2017)豫委赔监7号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崔兰花,女,汉族,1956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温县。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常宗义,男,汉族,1947年2月1日生,住河南省温县。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崔鑫莹,女,维吾尔族,2008年5月25日生,住河南省温县,系常宗义、崔兰花孙女。法定代理人:常宗义、崔兰花。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果海尔塔吉.加马力,女,维吾尔族,1985年6月10日生,住新疆民丰县,系常宗义、崔兰花儿媳。委托代理人:常宗义、崔兰花。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温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付新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訾红山,该院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成君,该院工作人员。申诉人崔兰花等四人申请温县公安局国家赔偿一案,不服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2016)豫08委赔6号决定,以温县公安局在抓捕常青海(又名崔天宝、肖青海,系崔兰花之子、常宗义继子、崔鑫莹之父、果海尔塔吉.加马力之夫)过程中处置不当致常青海跳楼身亡为由,要求给予国家赔偿。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2016)豫08委赔6号决定查明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本案指令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重新审理。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