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陈晓终本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汤本树,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陈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2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汤本树,男,1977年5月1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淮南市大通区金湖乳品公司农二队103,住淮南市田家庵区钟山园小区11号楼4单元10室。被执行人: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洛河镇田东村田东路。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陈晓,男,1954年3月2日生,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汤本树与被执行人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2017年4月6日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与陈强签订了工业厂房租赁合同,为此陈强分别于2017年3月17日、4月7日支付租金30000元、108000元,合计138000元。该款由陈晓出具收条且陈晓收到租金后未将该租金交到淮南市金安包装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晓为本案被执行人;二、陈晓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汤本树履行偿还借款138000元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宫 俊审判员 方乃光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程晓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