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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垦执字第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辉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垦执字第529号申请执行人:刘辉。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刘辉与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赵金平处有窑厂租赁款项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东营市恒基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赵金平处窑厂租赁款项收入3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汝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