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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6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孟祥阳与武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祥阳,武双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6978号原告:孟祥阳,男,1957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金(原告之子),199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武双春,男,196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祥阳诉被告武双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祥阳以被告联系地址错误及缺少被告主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祥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祥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元,由原告孟祥阳承担。代理审判员 尹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孙瑞祥速 录 员 王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