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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6民初1952号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明,该公司职工。被告:XX明,男,195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尤溪县。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因与XX明已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福州西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新 苗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魏婷(代)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